一間公司的經營是包括有很多的內容,也存在有很多的風險,就算是看起來光鮮亮麗的公司也可能遇到不少的財政危機,經營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阻礙等。有些公司經營不下去了就會申請破產,那么公司破產一定要經過法院嗎?
公司破產一定要經過法院嗎
公司破產一定要經過法院,企業破產必須經過法院作出裁定。
因為現在法律上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股東是不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企業公司破產即表明其主體地位在法律上的消滅,經過清算以后剩余的債權也不復存在。因此企業破產會影響一系列相關的債權債務主體,為保證公正性,確保企業公司不是惡意破產(惡意破產則會追究相關股東連帶責任),公司破產法規定,必須經過法院裁定后才能辦理注銷等手續。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愿,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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