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
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或者說在改制時,由企業**公司將債務留下,卻設法將有效資產轉移給子公司,**公司僅變為一個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從事經營,而以前所有的債務都由**公司來承擔。
(二)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
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干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新企業向原企業交租賃費,低廉的租賃費可能已使用或連職工基本生活費都不足,更別說償還欠款了,除非出現企業破產情況,否則法院也無法實際執行已租賃的資產。
(三)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
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我們索債時,對于所欠貸款,原企業已是雖有草屋若干,實無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
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系,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債權部門。
(五)通過不規范兼并、聯合、合資逃廢債。
企業在兼并、聯合后,原有承貸法人取消,使得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模糊,失去了物資保證和安全保障。一種是在合資合作及聯營過程中,貸款企業將貸款形成的資產和資金作為入股資金,一旦合資成功,原有債務則擱置一旁,貸款企業可從合資企業中分紅獲利,而作為實際債權人的部門與貸款的實際直接受益者即合資企業之間卻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追債無門。另外一種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將一個企業分離為兩個企業,再由其中的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實施“兼并”,以此來甩掉貸款包袱。
(六)利用拍賣方式逃廢債。
企業破產后進行所謂的公開拍賣,卻實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買主,定好價位,在競價時一錘定音,以低價成交,不給其他買主競爭機會,貌似公平,但卻使得債權部門根本無從著手。
(七)利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廢債。
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貸款客戶法人主體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黑戶”,即使明知其所謂賴帳,按目前各種規定,債權方也沒有從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貸款。有些企業就鉆這個空子,故意不參加年檢,在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下來之前,將有效資產處置一空,然后關門走人,形成“三無企業”,即無資產、無人員、無場所,債權部門追貸無門。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對此的相關內容,也有所了解。企業逃廢債在實踐中有很多表現形式,對于債權人來說,這些形式至關重要。您應該對這些形式有所了解,一旦企業出現逃廢債的情況,您不妨請律師幫忙,通過協商或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問題,更好的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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