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主要事項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區別開。因為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并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盡可能減少損失。
確認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企業制定了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并已經對外公告,使那些受其影響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合理預期企業將實施重組,這構成了企業的一項推定義務。而管理層或董事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前作出的重組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并不形成一項推定義務,除非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經對外進行了公告,將重組計劃傳達給受其影響的各方,使他們形成了對企業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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