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意義
1、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注意,債權人并不等于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簡單的說,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律霸網將會對兩者給以更為通俗易懂的解釋:
(1)、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2)、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2、債權人會議的實質: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在性質上它是債權人團體在破產程序中的意思發表機關,其本質是一個組織體,而不是一個臨時的集會活動。
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的行使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參與破產程序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律霸網小編建議事先詳細咨詢律師或請代理律師,這樣能很好處理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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