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人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預付方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二、有財產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表決權
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和無表決權的債權人。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是指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隨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及有財產擔保不放棄優先受償權但擔保財產補足清償債權的債權人。
無表決權的債權人是指有財產擔保、不放棄優先受償權且擔保財產足以清償債權的債權人。由于后者跟破產財產分配沒有什么關系,因此無需對破產財產分配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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