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的范圍有哪些
(一)申報債權的范圍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5、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求償申報權)。
舉例:甲企業向銀行借款100萬元,由乙企業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當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的銀行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乙企業代為清償,乙企業按照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了本息共110萬元,償付債務后,一般情況下,乙企業有權向甲企業追償110萬元,但如果甲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此時,乙企業享有的追償權,也就是代甲企業清償的110萬元債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向管理人進行申報。
(2)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預先申報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在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
6、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7、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8、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報債權的核查確認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3、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表。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逾期申報或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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