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事實婚姻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從1994年2月1日開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二、認定事實婚姻的機關是哪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實婚姻關系,以同居關系來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并且大眾也普遍認為雙方是同居關系;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愿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相關的婚姻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申請,我國的民政部門根據這類案件的時間、案件情況進行審理。保護這類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在離婚時,也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合法夫妻權益進行分配相關的財產。
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怎么分割?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房屋拆遷補償是怎樣的
2020-12-10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怎么處罰
2020-12-26涉外婚姻孩子如何上戶口
2021-01-13哪些公司可以通過募集設立
2021-03-13如何辦理專利復審委托
2021-01-29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常識
2020-12-02男方房屋贈與協議書怎么寫
2020-12-16被騙婚需要哪些證據
2021-01-29督促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4小區改造造成個人財產損失怎么辦
2021-01-11傷殘鑒定費用是由誰支付
2020-11-19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進行公證嗎
2021-01-14殘幣、污幣如何正確兌換
2021-02-10銀行批貸后不放款怎么辦
2021-03-22訂立合同時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怎么處理
2020-12-21合同變更的原因包括什么方面
2020-12-23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義務是什么
2020-12-25刑事速裁程序能否上訴
2021-01-03侵害專有出版權能否起訴作者
2021-02-16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