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應該怎么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與和解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在破產清算程序下,基于破產清算程序對破產債權的強制消滅效力,在財產分配完畢后,也就隨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人所有未清償的債務已經隨之消滅,未申報債權人此時也不能再主張自己的債權。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又新發現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但因為破產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這樣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又新發現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未申報債權人仍然沒有機會主張自己未申報的權利。因此,在破產清算程序下,未申報的債權權利人已經沒有機會再主張權利得到清償。
二、破產債權審核的主要內容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有:
1、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
2、破產債權的訴訟時效。
3、破產債權的形成依據。
4、破產債權的計算。
5、對破產債權的重復申報的審核。
6、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還有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一般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三、債權申報的范圍
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對債務人的債權,均為可申報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對于在破產案件受理時條件尚未成就的附條件債權的申報問題,現行破產法無規定。按照法理,應為可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在所為之清償范圍內申報債權。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第16條規定,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通知后5日內轉告被保證人和主債權人。主債權人在得知此事后,有權選擇是否參加該保證人的破產程序。選擇參加破產程序的,以其未受清償的數額申報債權。
四、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后果
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9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此規定應當解釋為,逾期未申報的債權人失去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的資格。但是,他的民事權利并不因此消滅。在三種情況下,他還可以行使權利:
1、產程序因債務具備《企業破產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而終結;
2、務人具備《企業破產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門資助清償債務或者取得擔保),不予宣告破產,破產程序終結;
3、債權可以在破產程序之外向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清償。
以上就是關于企業破產后逾期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旦逾期,債權人將會損失他的絕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利益。所以一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地申報債權,以保障自己應有的利益。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我們律霸網繼續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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