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勞動合同我可以拿走嗎,這個做法是合理的嗎?
辭職勞動合同是可以拿走一份的,這個做法是合理的。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你的那份勞動合同屬于你個人,與單位無關,可以任意處置。用人單位的那份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留離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至少兩年。
二、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由單位保管
一般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多少個當事人就需要實際簽訂多少份勞動合同,而各個當事人都是自己保管自己的合同。因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能進行統一保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包括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法律規定均要求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若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知道,現在好多單位有保管職工勞動合同書的“習慣”,目的各不相同,但不管怎樣,這顯然不是個好習慣。
三、不繳社保發現金可以嗎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不得通過約定的方式剝奪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保險權利。《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更是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了勞動者享有的保險權利是一項絕對權利,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即便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真實合意也不能規避這一強制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社會保險的項目、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和標準等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
這里也應提醒勞動者,千萬不要貪圖眼前利益而同意單位以現金方式代替社保費,包括同意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這樣與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相比,記入個人賬戶的費用相對較少,勞動者未來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當然減少。同樣需要提醒單位的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以現金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是無效的,不能企圖通過這種方法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一旦爭議發生,單位不僅要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報銷醫療費等,還有可能被有關行政部門追繳滯納金和罰款,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
在入職時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是簽訂一式兩份,內容必須一致并且兩份合同簽署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兩份合同單位和勞動者人手一份,勞動者的手中的一份隨自己處理,由單位保管的合同如果員工離職后最長保管兩年后可以銷毀,如果單位不提供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其提供。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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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怎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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