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破產企業處置資產中新增加的稅收不同于破產企業原來所欠稅款。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相應順序清償。企業破產清算組在轉讓作為財產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獲得變價收入時,發生了應稅行為,產生了納稅義務,按稅法規定,應當進行納稅申報。而這部分新增加的稅收是為了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伴隨著資產的處置而發生的,又因處置資產而產生的稅款支出屬于破產費用,所以,這部分新增加的稅收應當從處置破產財產取得的價款中優先支付。
其次,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稅收政策操作不同。資產轉讓是指實物資產所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一種有償交換關系,是一種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征的出賣財產收益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73號)的規定,該公司全部資產的轉讓,其實質是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轉讓,因此,這種轉讓符合營業稅現行有關銷售不動產征稅規定和增值稅有關銷售貨物征稅的規定。其全部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附屬于公司并隨同轉讓的動產(工程物資除外),應并入不動產部分,一并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而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也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從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可知,破產企業處置資產中的新增加的稅收不同于破產人所欠稅款,而資產轉讓不同于產權轉讓,涉稅征免有著不同的操作性規定,就本例而言,基于該公司整體轉讓不分拆的方式,故應就全部資產轉讓收入14000萬元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700萬元(1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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