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應該如何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有限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后一年內查出破產企業有實施無效行為的隱匿財產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補充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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