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結婚有事實婚姻怎樣離婚
事實婚姻的解除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于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鑒于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無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將按事實婚姻處理。
一般而言法院會先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法院將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將判決準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說,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就可以。
如果單純就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將對其進行依法審理。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結婚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具有夫妻事實生活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超過這類時間的,我國的民政和人民法院不認定這類婚姻關系,只能夠按照同居關系進行辦理,確保我國社會婚姻的合法權益。
同居幾年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如何終止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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