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未執行重整計劃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一、什么是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維持債務人繼續營業、謀求債務人復興為目的,以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為內容的多方協議。重整計劃名為計劃,實際是一個協議。
重整計劃的特征:
(1)以企業拯救和債務公平清償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制備;
(3)應依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營業前景,確定以讓步為基礎的債務清償方案,并確定有助于企業解困復興的經營方案;
(4)一般需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
(5)需經法院批準,方可生效。
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都對重整計劃的執行規定了6到12個月的重整期限。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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