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在的事實婚姻國家承認嗎?
1、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事實婚姻成立的三個構成要件
(1)以夫妻名義
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
(2)公開同居生活
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只能認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
(3) 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三、事實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分)
四、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事實婚姻構成的要件是以夫妻的名義相稱,并且是公開的同居生活,而且對方也不掩飾另一方的存在。但是想要解除事實婚姻再與旁人結婚,那么最好是先辦理離婚,否則在事實婚姻的關系下再與旁人結婚那么此時就會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事實婚姻有孩子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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