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執行中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綜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管理人在重整計劃中行使的具體職責,如果有更多相關的法律咨詢,歡迎到律霸網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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