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中事實婚姻的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重婚中事實婚姻的責任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中的事實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二、重婚罪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對方重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說,已婚人士跟別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屬于典型的重婚行為,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于這種事實婚姻關系跟一般的婚內出軌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因為表現形式就不一樣。但原配跟犯罪嫌疑人的婚姻關系還是受保護的,是否要解除由原配自己決定。
重婚罪是不是親告罪
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重婚的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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