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受償順序是什么
是指破產人或債務人依法向眾多情況的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先后順序,而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前一順位對特定財產實施分配后還有剩余財產時,后一順位的債務才可能得到清償或部分清償。
順序為:(1)破產費用;
(2)共益債務;
(3)有優先受償權的欠付工程款;
(4)應先于擔保債權優先受償的職工債權;
(5)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6)職工債權;
(7)稅款及其他勞動保險費用;
(8)其他債權。
一般而言,破產時所謂的優先受償權,主要指的則是以上第六順序以前的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破產費用
1.償付。實踐中,破產費用支出幾乎全憑借債維持,因為企業破產,無論是破產企業自己申請或者是因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前賬面幾乎全無現金,所以費用支出只能由管理人借款籌集。現破產法規定:
(1)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2.分配:
(1)當破產財產分配時不存在抵押債權或其他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時,破產費用的清償可直接從破產財產變現所得的合計數中扣除。
(2)如果破產財產的變現是將不同屬性的資產分組拍賣分別實施,就必須將破產費用進行分解,分攤到特定的破產財產組合中。
分攤破產費用有直接扣除和按比例分攤兩種方法:
(1)直接扣除。對于與特定優先受償債權相對應的破產財產組合變現時支付的破產費用,例如拍賣費用、銷售稅金、過戶費用等,可按照變現時的實際開支作為各特定財產組合的破產費用;
(2)按收入比例分攤。對于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審計評估費、破產工作人員工資和辦公費等其他各項費用,可按照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按收入比例分攤到各特定財產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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