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員工的工齡賠償應該是指經濟補償金。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銀行破產清算的程序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
破產財產主要包括宣告破產時商業銀行所經營管理的財產、破產商業銀行在宣告破產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和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權利。一般企業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為:
1、支付破產費用,即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得的費用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應當支付所欠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支付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這里的“優先支付”的含義,主要指優先于國家稅收和單位存款,即在償付國家稅收和單位存款前支付儲蓄存款。
4、應當支付破產商業銀行所欠的稅款;
5、應當支付破產債權。清算組提出破產分配方案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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