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財產的變價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二)破產財產的分配(fenpei)1.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1)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的清償順序: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③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2)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3)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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