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破產清算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破產清算組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由破產清算組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的報告、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營業用章等。企業被登記注銷后,其法人資格宣告消滅,沒有得到分配的債權即行消滅。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后,人民法院應宣布清算組撤銷。
按照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第37條(關于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的規定進行追加分配。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有。從法理角度看,此規定有失妥當,該部分財產再少,也應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國家無權將債權人的財產收歸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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