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婚姻法規定還存在事實婚姻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不存在事實婚姻,因為目前為止我們國家對于以夫妻關系同居的這種情況的話,不能夠承認他的合法有效的婚姻的關系。事實婚姻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
二、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構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夫妻在結婚的時候肯定是需要辦理一些婚禮的,還有就是到民政部門來辦理登記的手續,但是也有一些人員可能認為這些手續都比較麻煩,所以就以夫妻的名義直接在一起生活了,這就是屬于事實婚姻,但是現在并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效力。
如何終止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認定的時間是多久?
事實婚姻效力包括哪幾方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工傷勞動糾紛怎么處理,處理流程
2020-11-11委托人不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該怎樣處理
2021-02-16農村土地遇到以租代征怎么辦
2021-01-29仲裁以后還可以訴訟嗎
2021-03-07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2021-01-09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哪些情況屬于夫妻感情破裂
2021-02-25房屋贈與后可以撤銷贈與嗎
2020-12-09遺產分配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2021-02-20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標準
2020-12-30轉繼承怎么處理
2020-12-21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2020-12-18購房之后應怎樣避免吃虧
2021-03-04法律允許將房子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嗎
2021-03-02離職補償金沒給怎么辦
2020-12-27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效力如何,有強制力嗎
2020-12-29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
2020-11-25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還有沒有投保必要?如要購買選擇
2020-12-26公共交通意外險的保險待遇
2021-01-22建筑工程保險合同
2021-02-24如何選擇保險公司和代理人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