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債權人會議的通知時間是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第六十三條?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破產債權申報流程是什么樣的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的權利有哪些
2020-12-03父母可以不當監護人嗎
2020-11-11什么是假離婚
2021-02-24仲裁條款向第三人擴張與合同相對性的沖突是什么
2021-01-22辭職在下個月發工資合法嗎
2021-01-24有簽名沒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1-02-1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什么時候結束
2021-03-20人壽保險理賠的相關標準有什么
2021-01-09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2020-12-26對無過錯車主未投強制險應如何擔責的思考
2020-12-12三者險理賠以修理為前提嗎
2021-01-11車被石頭剮蹭能保險理賠嗎
2021-01-08法律對殘疾人投保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28保險公司定損太低,該怎么辦
2020-12-06更換駕駛員報保險屬于騙保嗎
2020-12-02兼業保險代理人形式
2021-03-19同一塊地有兩個承包合同,哪個合同有效
2021-03-04土地承包的經營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
2021-02-05山林土地入股合同范文內容是什么
2021-01-24拆遷維權專業律師怎么選擇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