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拍賣原租戶怎么辦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優先購買權。
拍賣不影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是,在拍賣前要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
公司破產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公司破產之后,以前的租戶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的,一切都按照合同的條款繼續履行,但是在拍賣之前必須要通知承租人,讓對方享受優先購買權,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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