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離婚如何處理?
1、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離婚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已經結婚了,結婚的標志并不是舉辦結婚典禮,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婚姻登記機構和人民法院都會要求男女雙方提供結婚證。所以,稍微具備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結婚是一定要辦結婚證的。
新婚姻法關于事實婚姻的規定
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怎么分割?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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