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如何終結
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及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等,均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對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序未作規定,為使企業破產法的適用更為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法律作出如下規定:
一、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如何終結
清算組織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過程中,應向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破產清算組織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破產程序終結后,由破產清算組織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破產還債案件,一律用裁定;當事人除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對其他裁定不準上訴。
二、保險公司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關于清算組。清算組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成立,向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織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織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四、關于和解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五、關于抵押的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己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還債的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搜集整理到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一般而言,破產企業可以通過以上的方法來終結還債程序,但具體情況還需要進行具體的分析。如果您對此依舊感到困惑,或者您還有什么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您到律霸網進一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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