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破產管理人的資格是什么
立法沒有統一的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的要求。
對破產管理人資格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是保證破產管理人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品行狀況,保障破產清算程序有效進行的必要措施。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一經指定,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借故推托或擅離職守。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
清算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
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
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
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程序主要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而破產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組織,破產程序是否能夠順利完成與破產管理人密切相關,可見法院在選擇破產管理人是需要多么謹慎。如果您有法律需要,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微信被騙報警當地不受理該怎么辦
2021-01-06介紹對象代收禮金拒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020-12-17在中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管轄權
2020-12-1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手續是怎樣的
2021-01-19證人翻供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2020-11-29錄音去哪里司法鑒定
2021-01-04合同債權的權能與特點有哪些
2020-12-20建筑公司可以將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嗎
2021-03-11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如何維權,勞動者維權時的注意事項
2020-12-06人壽保險傷殘賠償標準
2020-11-18人壽保險的辦理和理賠途徑是什么
2020-12-30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2020-12-19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具體是怎樣的
2020-12-28保險合同疑難問題集錦
2021-02-06交強險起訴保險公司流程
2020-12-16什么是人身保險
2021-02-07事故導致車輛報廢怎么理賠
2021-03-15保險業非法集資的形式有哪些
2020-11-10違反保險法的行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1-01-17發生保險糾紛時應怎么辦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