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時,按照一定的順序清償后可能還會有剩余的情況。此時這部分財產債權的爭議就有可能隨之產生,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破產清算后剩余資產歸誰?是如何分配的?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破產后剩余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剩余財產的分配應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1)確定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
①擁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shù)據(jù);
②討論和通過和解協(xié)議草案;
③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fā)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zhí)行。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zhí)行。
(2)執(zhí)行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后,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zhí)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shù)膫鶛嗖辉偾鍍敗T趯嶋H工作中,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yè),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guī)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guī)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xié)議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guī)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企業(yè)依法繳納必要的所得稅之后,剩余財產便可以在企業(y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了。剩余財產的分配應根據(jù)不同情況,按不同方式來進行。
剩余財產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財務處理即告完成。這時,清算機構應出具有關報告和報表,并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yè)清算過程及相應的報告和報表進行審計,并由他們簽署審計報告,與上述清算報告一起提交有關機構確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并得到審批機構批準,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通過以上內容可知,破產清算后剩余的財產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是重新制定的計劃來分配。然而這樣的分配計劃并不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還有接受審批機構的審批才可行。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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