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據統計,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家企業因各種原因而倒閉。這些企業如果是破產,則要按破產程序進行,否則必須進行清算才能注銷。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解散時,很有可能成為清算組的成員。
清算組成員必須對公司和全體債權人負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企業盡心盡力,忠誠、勤勉經營,杜絕損公肥私、濫用職權等不法行為,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盡到合理的注意,盡量避免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從而防范相應的民事賠償風險。
破產清算組的職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匯報工作。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怎樣承擔”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清算組在清算的時候,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債權人或者破產企業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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