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工種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有工種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無確定的終止時間。
二、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
2、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無確定的終止時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
三、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種方式。
1、固定用工,稱為固定工,用工手續完備,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全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2、臨時用工,稱為臨時工,有的單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續不完備,一般不簽勞動合同,規范點的簽訂勞務合同。工資福利待遇與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沒有社會保險。此種情況雖然違法,卻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稱為小時工,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或者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發,一般不簽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險。
四、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1、標準工時工作制:適于工作時間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人員。例如行政人員。
2、不定時工作制:適于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或工作,執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例如推銷人員等。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于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或工作的人員。例如鐵路、航空、旅游等行業的人員。
勞動合同區分工程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工作需要,需要對招收的勞動者進行工種區分,同時也是為了便于管理。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到用人單位進行應聘,并簽訂相應工程的勞動合同,具體情況應當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來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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