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成為破產清算律師?有什么條件嗎
破產清算律師就是所謂的破產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是由法院指定的。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應從本地管理人名冊中指定。進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1、被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宜擔任管理人,其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接受指定并說明情況: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進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在參與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請的管理人業務競爭時,如發現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競爭。
2、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視為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
(一)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法律服務;
(三)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五)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3、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視為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
(一)具有本指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4、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因執業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三)執業許可證被吊銷或者注銷;
(四)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六)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有重大債務糾紛;
(八)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九)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十)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5、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執業資格被取消、吊銷;
(二)因執業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四)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能力;
(六)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八)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
(九)執業責任保險失效;
(十)有重大債務糾紛;
(十一)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為破產案件管理人后,發現自己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情況。
被人民法院指定為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個人,在人民法院未決定更換管理人之前,應當繼續依法履行管理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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