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申請破產清算需要什么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即:債權人在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證明三種情形同時存在:一是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是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是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企業破產法》未以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作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原因或條件,因此債權人提出申請時不需要提交債務人的有關財務憑證等材料。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財務憑證等材料。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就會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按照《公司法》第三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所認繳納的出資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后未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須另行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
《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的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申請破產的話,那么首先自己的公司必須是沒有能力再進行下去了,不能進行惡意破產,而且公司破產清算都是由股東大會進行決定的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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