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蓋合同章有效是否存在問題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
蓋章后具有效力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于勞動者,那么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
簽訂合同應當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等。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的合同章需要自己注意其中的規定,一旦自己的簽訂方式存在問題的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出現不小的損害,自己需要清楚其中的利害關系,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著積極的額意義,但是在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還是存在不小的難度,自己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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