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的類別
根據企業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為以下類別:
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是企業破產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這種債權經依法申報,權利人即有權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加分配。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從廣義上說,也屬于債權,但并非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對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對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提出異議的,或者拒不履行義務的,依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管理人或相對人申請,可由受理破產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審理。
2、以清償順序為標準,可分為:優先清償權:即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第一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第三順序債權。即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和其他債權人未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
3、以債權的設定破產人是否提供了財產擔保為標準,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為普通債權。
4、以債權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為標準,可分為:已申報債權、補充申報債權和未申報債權。
5、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人會議是否享有表決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和無表決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只要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即為無表決權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即為有表決權的債權
企業破產債權的清收關系到企業對外債務的償還,即使法院認定債權確實是破產企業享有,清算組一般也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能拿回財產。而破產債權的執行,從性質上是在民事執行的范疇,又不完全遵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此類裁定作出后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就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企業破產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不過執行破產債權后,法院不會立即將執行標的用于破產分配,以防出現當事人提出復議后,其理由成立無法執行回轉的尷尬局面。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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