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注意什么
企業破產后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申報債權,以便確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債權數額。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如果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當然,我國法律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
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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