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是什么?浮動抵押與常見抵押有什么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浮動抵押進行了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p>
區別
(一)適用主體和范圍的區別。物權法規定浮動抵押只能適用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范圍較窄。固定抵押適用于在經濟活動中的任何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范圍較寬。
(二)抵押客體的主要區別。
(1)《物權法》對于可以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只限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動產,允許浮動抵押的物范圍較窄?!段餀喾ā穼τ糜诠潭ǖ盅旱奈镆幎ǎ卜?、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允許固定抵押的物范圍較寬。
(2)抵押物的確定性不同。在設定抵押時,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約定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抵押財產才確定,也就是說抵押財產到底有多少,到此時才能確定。而固定抵押在一開始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就是確定的,抵押物本身數量、價值相對也是確定的。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力不同。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就是說,在浮動抵押期間,法律允許抵押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自由處分抵押財產;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不必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對于抵押期間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的價款處分的財產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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