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的含義
債務糾紛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本文所謂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指破產財產管理人向破產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
作為債務糾紛,就必然具備相對抗的主體雙方,清算組作為債權人是主張債權的主體,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申請人”;債務人是對債務提出抗辯的主體,在這一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二、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
就是破產企業與破產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是直接的、具體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體的,是指債的構成可以直接以金錢來計算,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間接的、抽象的,是指債的構成是通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來體現的,權利、義務的載體不直接表現為金錢。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單一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只有某一單獨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如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既有租賃合同關系的爭議,又有加工定做合同關系的爭議,還有買賣合同關系的爭議。
三、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客體
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以清償債務的金錢;二是用以交付的財產。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不論是何種民事法律關系構成的債權、債務,都必須具有給付內容,而給付內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其債權、債務額度的標的物。破產企業債務人應交付的財產,相當于破產企業債權人享有取回權的財產,即破產企業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破產人財產。在破產程序的運作中,破產企業債務人為履行交付財產義務發生爭議的極為少見,大多都是為給付意義上的義務的履行發生爭議的。
以上是由律霸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的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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