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沒蓋章有用么?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jīng)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guān)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guān)于表見代理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quán),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yīng)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勞動合同簽字了沒蓋章能生效嗎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總是會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但也有只簽字不蓋章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看待勞動合同的效力呢?
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即可令勞動合同生效。這里并未強調(diào)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是由于簽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為被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即證明用人單位對此份勞動合同的認可與同意。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蓋章,該勞動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于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對外為某種行為,因此他們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權(quán)的情況下,其簽字行為才能約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們是否獲得了公司的授權(quán),員工很難知悉。民法代理理論中的表見代理原則可以部分的解決這個問題。根據(jù)表見代理原則,無代理權(quán)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為一定行為時,如果該行為的相對人完全有理由信賴其有代理權(quán),則該行為有效,且對被代理人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門的經(jīng)理或本部門的經(jīng)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員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在簽字前得到過公司的授權(quán)。因此他們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比較可靠,一般情況下能夠使勞動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職員,除非他們手中有公司的授權(quán)文件,否則他們的簽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把簽字權(quán)委托給一名清潔工,因此清潔工的簽字幾乎沒有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過來,如果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簽字,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這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個組織,其公章就是這個組織的簽字,蓋了公章便等于這個組織已承認了這個文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才能進行簽訂,當合同成立之后也是需要雙方進行簽訂或者蓋章,這樣才能更好的得到合法的保護,所以,勞動合同一定要把所有的程序走完,才能好好的建立起勞動關(guān)系,讓雙方的關(guān)系維持得越來越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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