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于破產人所享有的可以依破產程序而公平受償的一種普通債權。由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可以在破產清償程序之外優先受償,故不屬破產債權范疇。破產債權是破產程序中的一項最主要的債權。能否通過破產程序的啟動,公平滿足破產債權的清償要求集中體現著破產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
相關知識:一、對破產企業員工的后果
1、對破產企業有關人員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后果
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一般職工的效力,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職工原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的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
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后重新自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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