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有一般執行程序與個別執行程序之分。前者以破產程序為代表,為全體債權人集體受償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執行程序為代表,為單個債權人個別受償的程序。
集體受償是破產程序的一個顯著特征,也是破產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英國著名破產法學者弗萊切(Fletcher)指出:“發達的破產法的一個最重要特點就是集體受償原則(principleofcollectivity)。……集體受償原則的根本信條就是,在管理債務人資產和處理債權人請求時,不必考慮資產取得和債務發生的時間順序。破產法運行的進一步特點則是它旨在體現道德正當性的獨特理念,這種道德正當性貫穿在債權人與他們的無力償債的債務人的關系中,也貫穿在作為一個群體的債權人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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