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企業財產的求償等級上,債務人的排列次序在股東之前,當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破產時,債權人有優先取得公司財產的權力,通常破產意味著債權人要蒙受損失,因為剩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這是債權人實際上取代了股權人而成為剩余所有者,也就是說,破產事實所導致的后果是剩余索取權從股權人向債權人的讓渡,隨之對這部分剩余財產的支配權也讓渡過來。債權人成為權利(權力)的中心,此時的制度設計都在圍繞債權人進行。所謂法的實現是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的實現是一種有目的的活動,法律規范是對人們的行為的可能性的設定,是一種應然,而法的實現是這種可能性轉變為現實性,應然轉變為已然。
破產法的實施即是破產法的目的通過一定的方式轉變為現實的社會關系,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即實體的制度規則和程序設計有利于這一目的,另一方面是這些制度設計與經濟生活的現實和經濟主體的需要相吻合。學者認為破產立法之主要目的在于保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這種公平受償的實現究竟通過何種機制?法院所代表的公權力的介入應該是必不可少的,為這一機制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單靠意思自治難以實現。問題是,具體的體制還應考慮一國的現實情形,因為法律植根于經濟和社會生活,是不可以照搬照用的。在破產事實發生的條件下,是否啟動破產程序以及破產程序啟動之后應如何操作,都應當圍繞債權人的意思進行,因為此時債權人成為權力(權利)的中心,這時,破產法的實現就宜與債權人的結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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