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對債務人有什么效力
宣告破產后,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也可以從債務人破產后的清償順序獲得清償。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蛘咂渌麅炏仁軆敊嗟膫鶛嗳丝梢越浻蓳N锘蛘咛囟ㄘ敭a獲得優先清償;對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相關知識: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的破產事實予以判定,并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一種司法裁定行為。本法關于破產程序,采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破產程序就開始。但是這時人民法院并不一定馬上就宣告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還有可能通過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程序,使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避免債務人被宣告破產。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依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根據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債務人被申請破產,而且債務人具備本法規定的破產原因,即:債務人是企業法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債務人進入了破產重整程序,但在重整期間出現了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企業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重整計劃未獲通過,并且人民法院沒有強制批準重整計劃,人民法院就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債務人申請和解的,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沒有通過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協議是因為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不法行為而成立的,該協議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根據和解債權人的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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