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破產企業身份上的效力
這是指企業由債務人變為破產人,應向企業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人資格已出現法定消滅原囚,僅在清算意義上仍然存在。企業無權再繼續進行原來企業營業執照中確認的各項經營活動(但為債權人利益,人民法院或清算組認為確有必要繼續者除外),成為僅為破產清算而存在的破產企業。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后,企業仍可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盡管受到很大限制),在身份上便有重大區別。此外,企業的代表機構也發生變化,原破產企業的權力機構、代表機構等各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董事長、廠長、經理等,終止原有職權活動,喪失對外代表破產企業的權利,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并由其代表破產企業對外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批復,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組的名義,并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1]。
(二)對破產企業財產上的效力
這是指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后,破產企業喪失對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處分權利,其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同時,全民所有制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國家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代表者,也喪失其對財產的最終處分權。這些權利均由清算組承受。清算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向清算組移交企業的一切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物品,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處理這些財產和物品。破產企業的對外法律關系及業務往來郵電等,也應移交清算組處理。在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對其財產所作的一切處分、簽署的各種合同等法律文件一律無效。
在此應注意的是,當破產人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時,因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只享有經營權,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權利,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際享有對財產的最終處分權。如果破產宣告的效力僅及于企業,不及于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破產財產的安全仍無保障。在破產宣告前后(通??缮纤葜疗飘a案件受理之前),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能以分立、劃撥、收購等各種方式非法抽調破產企業資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在過去的實踐中,此種情況已屢有發生。所以,破產宣告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財產的效力,不僅要及于財產的經營者,而且也要及于財產的所有人。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樣應受破產宣告對破產財產效力的約束。當事人如發現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借機抽逃資金,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應提請清算組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追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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