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破產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機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出現的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在債務人經營活動失敗的情況下,為公正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就必須完善相應的社會救濟制度,即破產制度。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經濟主體是多元化的趨勢。頒布于8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僅適用于國有企業,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破產的規定又過于簡單,實踐中對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在認識和理解上又各有差異,有關標準界定不明確,操作失去規范性。致債務人利用破產逃避債務的現象層出不窮,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債的,又因舉證困難等而又寥寥無幾。在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中起重要維系作用的信用關系即債務關系,無法得到正常實現。不僅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使社會經濟秩序受到了破壞。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边@一規定將破產的界限限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钡疤潛p”一詞是經濟概念,不是法律概念?,F實社會中,企業虧損的原因是多樣的、復雜的。同時,一個企業虧損也并非代表其喪失信用,債務關系無法維系。概念的混亂造成實踐中往往把“嚴重虧損”直接理解為“資不抵債”(以往在對破產制度的宣傳上也是如此)?!百Y不抵債”雖是破產的原因但絕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或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狀態”。事實上的狀態就必須是客觀狀況,不依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主觀認識而定;法律上的狀態即事實上的狀態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裁決予以法律確認。因此,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根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法律的規定,裁定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活動。要確認債務人是否宣告破產,應著眼于這種狀態能否使正常的債務關系得以維系,不能維系則應通過破產還債將債務消滅。要衡量債務關系能否維系,就要充分認識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
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如前所述,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樂公司曾宣稱: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廠都被燒毀,仍有銀行愿為其提供貸款,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時,“企業是一種把土地、資本、勞力、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集合起來的組織”其資產也并非體現在動產(機器、設備等)和不動產(廠房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上。為適應經濟的發展,現代公司法上對出資形態的規定越來越寬泛。特許物權(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可轉讓的技術均可以作為出資,顯然可作為出資同樣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以其進行清償。因此,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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