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的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46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此時,因債權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清償責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有擔保物權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依照是否有物權擔保而劃分為:有擔保物權的債權、普通債權(無擔保物權擔保)。
如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則必須依照《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受償,即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債權人可以對享有擔保物權的財產進行優先受償。在行使優先受償權后,如債權未獲足額清償,此未清償部分,成為普通債權。適用《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的清償順序。
(二)有保證人的債權
以主合同、保證合同均有效為前提。
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币话惚WC的保證人享有的該先訴抗辯權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時喪失。此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院的《擔保法解釋》第45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二、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據《破產法》的立法精神、原則和具體規定,破產程序并不是簡單的對目標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債務人財產徑直按法定順序分配即告完成。在破產程序中,還包括“重整”、“和解”兩大制度規定。
(一)重整
債權人、債務人或債務人的出資人均可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依照法律規定對債務人申請重整。重整程序不是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二)和解
債務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兩種制度均使得破產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終止后,法院才會宣布債務人破產,進而依照清償順序開始破產清償。
重整和和解均是屬于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的實質是債務人和債權人就債務如何償還達成一致,以使債務人不致于走向最終的破產。法律對兩者在程序方面均有一些特殊規定:
重整計劃的批準、和解協議的通過均需要債權人會議依照多數通過原則進行表決。
批準后的重整計劃、通過的和解協議還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依據上述法律制度的規定,在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單一債權人需要通過債權人會議的形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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