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未與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支付雙倍工資,即“支付雙薪”和“補簽合同”不是二選一的問題,而是用人單位應當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補簽勞動合同并不是該加工廠不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的免責事由。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十四條規定: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補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法律上的會有不小的差異,但是具體的細節操作,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需要了解 的就是有關企業在程序上是否有一定限制,盡量減少不必要錯誤的發生。
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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