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單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后,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單位在很多時候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賠償方面,有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等。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職工就解除,要承擔代通知金。那么,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多少?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一個月工資,下面我們通過本文詳細了解下。
一、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多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執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企業解除合同支付補償的情況有幾種?
1、用人單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用人單位經濟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由此可見,單位在職工患有嚴重疾病、對職工培訓其仍然不能從事勞動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要支付一筆代通知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代通知金按照職工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就不是簡單的一個月工資,會比較多的。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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