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是依靠勞動合同來維持的,不管是哪一方想要解除勞動關系,都需要提前告知,減少雙方的損失。若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呢?金額的多少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與工資進行計算,并且前提是違法的,所以需要在這標準上再加一倍賠償。
賠償金支付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又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規定來看,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并且提前告知,單位可以及時填補空缺不會給單位造成影響。然而,若是勞動者有意愿與單位續簽合同,但單位出于各種理由不予續簽這樣的情況一般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向單位提出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書簽字后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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