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與勞動公司之間是有一定的紐帶關系的,那么今天小編就給您講述一下勞動合同違法解除代通知金應該注意什么?根據相關的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該在一個月之內就應該領取代通知金,具體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對于是采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系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后,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于代通知金,為了適應勞動關系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比如韓國。
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其實我們能夠非常的清楚的指導,作為代通知金來說這種補償是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所以如果勞動者在這方面沒有受到保護的話,應該通過合法的手段來維權,對于勞動合同違法解除代通知金應該注意什么小編就給您解釋這么多。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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