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約定的事情是比較多的,其中有一個事項就是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這個勞動期限大多數勞動者不太清楚了,比如說,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限是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的。
一、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限有以下內容: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確定的。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我們國家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具體的合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協商確定,其次就是如果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第三次簽訂的時候勞動者如果提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是應當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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