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作的人一般都是具備很高的素養并且清楚直到自己在面對單位時所擁有的各種權益,就比如說在上海單位工作的時候發現自己的合同到期卻沒有得到任何離職或者繼續工作的指示,員工沒辦法繼續工作卻沒有保障的肯定是有損失的,那么,上海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是否給補償?
一、上海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是否給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的,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除此之外,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盡管是在上海地區很少有出現單位非法剝奪員工的權益的情況卻也不能保證所有單位都會時刻注意到與員工的合同期限的問題,如果到期了單位還不給續簽就可以要求其補償自己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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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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